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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普绍龙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759号

被告人普绍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94********,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乡**村委**路队**号,曾因犯盗窃罪和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于2018年12月20日被楚雄市南华县人民法院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罚金7000元。于2019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绍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4日被告人普绍龙在官渡区**村**号楼下,见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楼下的好池牌电动车未上锁,遂将该电动车盗走,其土桥村一条巷子里拆卸电动车的电瓶时,被土桥村护村队发现并报警。被告人普绍龙被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被盗电动车,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涉案电动车的市场价值为2760元,被盗电动车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普绍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绍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绍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普绍龙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猛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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