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公诉刑诉〔2019〕436号
被告人普金雷,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021993********,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玉溪市红塔区**街街道**号,2011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二千元;2017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7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逮捕。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金雷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普金雷利用捡到的卢某某不慎遗失的车辆钥匙,将卢某某停放在玉溪市红塔区玉带街道中卫17幢5号侧边巷子里的一辆白色东风风神轿车(车牌号为云******)盗走。经认定,该车价格为人民币40000元。
2019年4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普金雷驾驶前述盗窃的东风风神轿车来到玉溪市红塔区凤凰街道葫芦园,邀约陈某某至大营街进行卖淫嫖娼,行驶到大营街至洛河的清水河路边时,被告人普金雷采用暴力手段抢走陈某某的一个女式单肩包,包内装有一部苹果8Plus手机等物。经鉴定,陈某某在抢劫过程中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经认定,被抢的苹果8Plus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200元,被抢单肩包因无实物,且具体品牌厂家、规格型号、材质等相关情况不清,无法作价。
2019年4月4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普金雷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金雷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合法财物;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金雷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冯伟华
代理检察员: 赵 雯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普金雷现羁押于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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