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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普香平合同诈骗案)_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普香平,曾用名:普香萍,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51970********,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街道**村**号**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华宁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香平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华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7月17日华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重报本院。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普香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李某某、王某甲、陈某某、杨某某、王某乙、付某某、白某某、业某某、洪某某、田某某财物共计162.37万元。

1、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普香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收购云南电网公司昆明供电有限公司废旧物资为由,与李某某签订个人合作协议,骗得李某某投资款3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普香平于2019年11月12日返还李某某10万元投资款,所骗取20万元投资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2、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普香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收购云南电网公司昆明供电有限公司废旧物资为由,与王某甲夫妇达成口头合作协议,骗得王某甲家投资款10万元人民币。案发前,被告人普香平后返还王某甲家1.3万元。被告人普香平骗取的8.7万元投资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3、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普香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收购云南电网公司昆明供电有限公司废旧物资为由,与陈某某签订个人合作协议,骗得陈某某投资款15万元人民币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4、2019年9月2日,被告人普香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收购云南电网公司昆明供电有限公司废旧物资为由,与杨某某签订个人合作协议,骗得杨某某投资款20万元人民币,2019年9月7日,被告人普香平以交押金为由再次骗杨某某投资款7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普香平从杨某某处共计骗取27万元人民币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5、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普香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收购云南电网公司昆明供电有限公司废旧物资为由,与王某乙签订合作协议书,骗得王某乙投资款20万元人民币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6、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普香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收购玉溪电信公司的铜芯电缆为由,与付某某签订合作协议书,骗得付某某投资款15万元人民币用于网络赌博挥霍。案发前,用货物还付某某1.65万元,造成付某某13.35万元损失。

7、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普香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收购云南电网公司昆明供电有限公司废旧物资为由,与白某某签订合作协议书,骗得白某某投资款20万元人民币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8、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普香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收购云南电网公司昆明供电有限公司废旧物资为由,与业某某签订合作协议书,骗得业某某投资款20万元人民币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9、2019年7月6日,被告人普香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收购废旧电瓶为由,与洪某某达成口头协议,从洪某某处骗取洪某某货款10万元,被告人普香平将10万元钱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10、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普香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收购云南电网公司昆明供电有限公司废旧物资为由,与田某某签订合作协议书,骗得田某某投资款15万元人民币用于网络赌博挥霍。案发前普香平用现金和物品还田某某6.68万元,造成田某某8.32万元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普香平为进行网络赌博,多次对多人实施合同诈骗的事实。被告人普香平具有自首情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香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构成合同诈骗罪。普香平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派出所说明涉案情况,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普香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普香平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青松

陈克娣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普香平取保候审在家。住址:华宁县**街道**社区**村**号**号,联系电话:14787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POS机1台、手机1部、银行卡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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