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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景思强交通肇事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景思强,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镇**村**号。被告人景思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被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景思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思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晚,被告人景思强酒后驾驶甘J7****小型汽车,沿本市虎丘区真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唐路路口东侧时,为强行超越同车道前车,其驾车越过道路中心分隔线逆向超速行驶,迎面撞击沿真北路由东向西骑行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赵某某,致赵某某被撞飞至路边绿化丛中死亡,甘J7****汽车又继续向前冲驶,撞到停在路边的皖K6 ****轻型货车及车旁的张某甲,致张某甲脚部受伤。被告人景思强下车观察现场后电话指使常某某、张某乙至现场为自己顶包,并弃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符合因头、胸部损伤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被害人张某甲的伤势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经认定,被告人景思强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赵某某、张某甲无责任。

被告人景思强于2020年6月23日上午至交警队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景思强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院前急救病历等书证;

2.证人常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景思强的供述和辩解;

5. 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 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等;

7. 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景思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思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景思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景思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方鹏

检察官助理:吴逸超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景思强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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