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258号
被告人景拥军,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67********,满族,高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村**号,居民。2014年11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拥军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24日00时55分,被告人景拥军驾驶牌号陕A****L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太华路立交桥附近时,因观察不周将在此扫地的庄某某(男、24岁)撞到,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景拥军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庄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西安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景拥军负事故全部责任,庄某某无事故责任。被告人景拥军于案发当日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勘查、检查笔录;
6.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拥军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观察不周,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聆
2015年5月20日
附:1、案卷贰册。
2、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399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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