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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景某交通肇事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景**,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3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10时55分许,在G328国道新野县湍口路口西30米道路处,被告人景**驾驶豫RD0901、豫RWR7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驶,与同向行驶王**骑的人力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景**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害人王**系交通事故造成全身严重性毁损伤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景**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王**在此事故中不承担责任。2020年9月14日,除保险理赔外,被告人景**方赔偿被害人王**近亲属13万元,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景**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景**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霞

张  岩

2020年10月4日

附:1.被告人景**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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