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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景某某、崔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560号

被告人景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现住延川县**镇**村**号,无业。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甘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年8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报经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现住宝塔区**街**号院**单元**室,无业。2006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2020年1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报经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某某、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景某某、崔某某伙同高攀龙(在逃)三人驾车来到榆阳区尤家峁村一巷内韦某某家,入户盗窃黄金手镯一个、黄金戒指三枚、钻戒一枚、黄金长命锁一个、银色吊坠一个、华为手机两部、苹果IPAD一部,经榆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45596.57元。

2020年4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景某某、崔某某伙同高攀龙三人驾车来到榆阳区沙河口村曹原原家,入户盗窃客厅一个女士挎包。

2020年4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景某某、崔某某伙同高攀龙三人驾车来到榆阳区沙河口村杨林霞家,入户盗窃客厅一件女外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表等书证;

2、被害人韦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景某某、崔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景某某、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被告人景某某、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春丽

检察官助理:殷壮壮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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