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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景某某、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广饶县,住广饶县**镇**道**村**号。因非法经营嫌疑,2019年11月8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饶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10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广饶县,住广饶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非法经营嫌疑,2019年11月13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饶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2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无任何相关成品油经营许可,在广饶县**镇**道**村自己家中销售汽油,被告人景某某明知张某某没有相关经营许可,冒用其他加油站的成品油销售资质帮助张某某从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购买、运输成品92号汽油27次,合计价值731708.8元,张某某获得成品92号汽油后将汽油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景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买卖的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亮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广饶县**镇**道**村**号,被告人景某某现住广饶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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