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彬检刑事部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景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镇**村**组。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彬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彬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彬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日、2019年1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15时许,被告人景某某驾驶陕西省彬州市**乡**村**组王某某的陕DB****号跃进牌轻型厢式货车从彬州市北极镇驶往彬洲市新民镇途中,行驶至彬州市X222线6km+500m处,车辆左侧翻,致车上乘员吴某甲死亡,景某某及乘员吴某乙受伤,陕DB****车辆及车上所载货物、路产、行道树受损。
2019年6月18日,彬州市公安局作出彬公交认字[2019]第06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景某某驾驶机动车辆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未保持安全车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乙、吴某甲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且未保持安全车速,导致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彬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华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住彬州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活页材料6页,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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