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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景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景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镇**村**号。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景某某驾驶鲁******哈弗牌小型客车,沿省道24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01KM+850M处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景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符合重型颅脑、颈部损伤合并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2020年1月7日,景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现场图、户籍证明信、发破案经过、交通事故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办案说明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山东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景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景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两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燕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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