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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二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景某某,男,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24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住洪洞县XX镇XXXX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景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晋LCXXXX号车由南往北行驶至涧桥商品街经侦队门口时,被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2019年8月7日,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晋临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毒化[2019]第48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景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含量为193.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应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俊丽

2020年6月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现场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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