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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景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二部刑诉〔2020〕68

被告人景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系陕西**有限公司经理,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国际**号楼**房(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12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1时7分许,被告人景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0号黑色三菱牌越野客车,沿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雁塔立交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景某某血醇浓度为111.6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被告人十指指纹信息;

4、驾驶证、机动车信息;

5、血样提取表、血醇检测报告及告知书;

6、被告人户籍信息;

7、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鹏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景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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