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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景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景某某,男,198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87********,汉族,高中毕业住河南省登封市中岳办事处****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景某某在登封市南环二路文化城附近一饭店聚餐饮酒后,驾驶豫A*****号沃尔沃牌小型轿车,沿市区少室路、颖河路行驶至与阳城路交叉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景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8.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至15000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金章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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