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景某某在登封市南环二路文化城附近一饭店聚餐饮酒后,驾驶豫A*****号沃尔沃牌小型轿车,沿市区少室路、颖河路行驶至与阳城路交叉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景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8.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至15000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金章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