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925号
被告人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永济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景某某酒后驾驶捷达牌小型轿车(晋M****6)行至北京市大兴区青礼路于家场东侧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0mg/100ml。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景某某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景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
检察官助理:崔璨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