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景某某,曾用名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71********,汉族,高中肄业,中共党员,住登封市卢店镇**村**沟**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景某某酒后驾驶A*****小型普通客车,沿登封市书院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中岳大街交叉口附近路段时,撞到路边停放的豫A*****大型客车和豫A*****小型轿车,致三车受损。登封市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景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景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69.77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金章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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