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501021985********,汉族,本科文化,石家庄市**支行**营业部销售总监,户籍所在地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路**巷**号**号楼**单元**号,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区**号楼**单元**1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13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委托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8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景某某因之前与其女友郝某某因分手补偿费问题发生矛盾,而被郝某某带来的朋友王某某殴打,后被告人景某某同意找朋友借钱给予郝某某补偿费5万元,郝某某与王某某遂一同乘坐了被告人景某某驾驶的其本人车辆。2018年8月24日0时许,该车行使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路和城角街附近时,被告人景京突然驾车撞向该路口的110建国警务站,致警务站北侧玻璃被撞碎,中间立柱被撞弯变形。经鉴定,被撞警务站损失价格为人民币7357元。事后,被告人景某某家人赔偿了被撞警务站的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景某某的供述,证人郝某某、王某某、赵某某、解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肃娴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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