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景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119830********,回族,大专,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区**号,现住河北省三河市**区**室,200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2日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景某某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永旺梦乐城惠普电脑专卖店内上班时,趁库房无人之机,将两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偷走。2020年8月28日经三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两台笔记本电脑价格为人民币1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景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艳伶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两册、补充材料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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