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2006年9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本院以其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31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9日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案事实及证据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被告人景某某在明知一辆黑色无号牌的本田“雅阁”牌轿车来路不正、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仍以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从一名叫吴某某(音,未到案) 的男子处购买该车。2020年6月16日18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将被告人景某某挡获,并查获该车。经核实,本案黑色本田“雅阁”牌轿车于2017年8月19日在成都市温江区黄金路鑫源锦城小区大门路边被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4000元。
2.2020年6月16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景某某位于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家中二楼客厅茶几下侧查获一把仿制式手枪、9 发手枪子弹,并当场挡获被告人景某某。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具有致伤力,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9枚子弹均为自制子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景某某明知是被盗车辆仍进行收购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景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景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景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忠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景某某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壹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4.《量刑建议》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