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景某甲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1196号

被告人景某甲,曾用名,景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328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地同户籍地。2013年5月13日犯盗窃罪被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8年6月20日释放。2020年7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景某甲饮酒后驾驶陕C****1号“传祺”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车沿太白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太白南路与光华路十字时,车头部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孙某某驾驶的出租车,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景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景某甲被现场查获并带往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景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31.97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景某甲已和被害人孙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及行驶证查询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收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

6.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景某甲有前科,且醉酒驾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建议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文

2020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景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