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景某甲盗窃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景某甲,曾用名景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81989********,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景某甲来到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南校区A栋教学楼408教室里,盗窃了在校学生邹某某放在教室最后一排座位处的一台小米牌4Plus型LTE版平板电脑,该被盗平板电脑未追回。经西安高新区创新发展局《关于被盗小米平板电脑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高新价定〔2019〕240号)文件的价格认定结论为1500元人民币。

2、2019年10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景某甲来到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南校区C栋教学楼526教室里,盗窃了在校学生崔某某放在教室第三排座位处的一个钱包,钱包内有现金500元人民币、一张身份证、一张学生证、一张中国银行银行卡和一张交通银行银行卡,并从学校内一处中国银行ATM机上盗取了交通银行卡内的1400元人民币,景某甲在盗窃后离开学校,在学校东门外等车时被学校保安拦住,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将景某甲抓获。经审查,景某甲对其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亮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景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光盘一张。

4、视频监控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