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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景海波贩卖毒品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检公诉刑诉〔2016〕30号

被告人景海波,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乡**村**组,住银川市兴庆区**室。2009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3月刑满释放。2015年10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海波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6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4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景海波长期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2015年下半年,景海波与四川成都籍毒品上线罗某某(已起诉)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并让罗某某将甲基苯丙胺邮寄给在宁夏银川市九洲国际饭店工作的丁某某。后罗某某先后将1000克甲基苯丙胺藏匿在包裹内,通过快递邮寄给丁某某,景海波从丁某某处取得装有甲基苯丙胺的包裹,贩卖甲基苯丙胺获利。同年10月的一天,景海波再次与罗某某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并让罗某某将甲基苯丙胺邮寄给丁林丁某某。10月14日,罗某某将藏匿有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包裹从四川成都市邮寄给丁林丁某某。10月17日,该包裹到达宁夏银川市,并被送往九洲国际饭店,后民警将包裹查获。经搜查,包裹内藏匿有甲基苯丙胺疑似物11袋,净重523.9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10颗(俗称“麻果”),净重0.92克。经鉴定,查获的11袋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有10袋(净重483.5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1.61%。同日12时40分许,民警将正在银川市公安局丽景街派出所办事的景海波抓获归案,并从和景海波一起办事的林某某处查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两袋,净重0.22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照片等;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景海波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等;6.辨认等笔录:证人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海波明知是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数量分别达1483.75克、0.9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景海波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周娜

2016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景海波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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