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景玉,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231983********,满族,初中肄业,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北京市大兴区**镇**巷**号院**单元**号,曾因赌博于2013年3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依法逮捕。
张温闽,绰号某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现住北京市大兴区**镇**园**号楼**单元**室,曾因赌博于2015年2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依法逮捕。
谢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玉、张温闽、谢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月21日至2月18日、4月2日至4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19日至4月1日)。被告人景玉、张温闽、谢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景玉、张温闽伙同他人于2019年3月至10月,在北京市大兴区,利用互联网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孙某某、谢某乙、李某甲、王丽、王庆安、林晓静的投注并帮助其参与网络“百家乐”赌博。经统计,接受孙某某投注金额41.6万元、谢某乙45.1万元、李某甲34.6万元、王丽3.5万元、王庆安6500元、林晓静5.5万元。
被告人谢某甲于2019年4月至10月间,在北京市大兴区,协助景玉接受他人投注、帮助他人参与网络“百家乐”赌博。经统计,谢某甲协助投注金额5500元。后被告人景玉于2019年9月18日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三合北巷四号院9-2-505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温闽于2019年9月18日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园**号楼**单元**室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谢某甲于2019年9月18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潞城胡各庄西区22-2-1702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景玉、张温闽、谢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 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谢某乙、李某甲等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景玉、张温闽、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 辨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景玉对李彩虹、王庆安、张温闽的辨认笔录等;5. 电子证据:孙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6. 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景玉、张温闽、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玉、张温闽、谢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景玉、张温闽、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景玉、张温闽有前科劣迹,属于酌定从重情节;景玉、张温闽、谢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属于法定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景玉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温闽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谢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滕菲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景玉、张温闽、谢某甲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
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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