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6〕1646号
被告人智文英,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7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磁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镇**街**里**号,住北京市朝阳区**医院。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8日被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于2014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6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智文英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智文英于2016年5月23日14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街**银行ATM机处,利用被害人魏某某(女,24岁,吉林省人)遗留在该取款机中的信用卡取走人民币10500元。
被告人智文英于2016年6月8日被抓获归案。赃款已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智文英的供述;4.视听资料:现场录像及讯问光盘2张;5.其他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智文英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智文英曾因犯盗窃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长林
2016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智文英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本案无冻结款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