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智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市**镇**村**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嫩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嫩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嫩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智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31日08时50分许,被告人智某某驾驶无号牌农用四轮车搭载晏某某从嫩江市**村出发前往**村,在沿**镇**村通**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屯东2公里处与对向车辆会车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驶入护坡翻车将乘车人晏某某压在车下,造成晏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智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智某某于2019年08月31日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红色农用四轮车一辆;
2.书证被告人智某某户籍证明、侦破经过等;
3.证人李某某、张某某证言;
4.被告人智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报告书;
6.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讯问智某某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智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洋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智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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