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智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01198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9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9日14时10分,被告人智某某醉酒驾驶晋A****D灰色吉利牌小汽车行驶到108国道645公里处时,被例行检查的晋中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0mg/100ml,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8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智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小鹏
2020年1月21日
附:1、侦查卷宗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