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7〕354号
被告人智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6631,汉族,文盲,农民,住鲁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9月26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智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号正三轮摩托车,沿鲁山县瓦屋街自西向东行驶至**饭店附近,与他人发生争执。鲁山县公安局瓦屋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将智某某现场抓获。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智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9.33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发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王某甲证言;
3.被告人智某某供述与辩解;
4.血液乙醇检验鉴定报告;
5.视频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智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 亮
2017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智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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