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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智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397号

被告人智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6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智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被告人智某某在晋中开发区**村村东集体土地上进行住宅建设,2017年4月28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智某某将非法占用的晋中市开发区**村203.83平方米土地退还晋中开发区**村。2、责令智某某于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51.33平方米房屋。后智某某未予执行。2017年12月25日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向榆次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榆次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日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分局作出的晋国土晋中开罚字(2017)019号行政处罚决定。裁定生效后,2018年4月26日榆次区人民法院向被告人智某某下达执行通知书,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晋0702执6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并张贴执行公告,2018年9月27 再次发出通知督促执行,智某某收到后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致使榆次区人民法院裁定无法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智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婷

2019年7月18日

附:1.被告人现居住于榆次区**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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