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智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智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晋中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土地分局作出的晋国土晋中开罚字(2017)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5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被告人智某某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晋中市榆次区西荣村202.76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52.07平方米房屋。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于2018年3月6日向榆次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榆次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3日向被告人智某某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并多次做被告人工作,被告人智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榆次区法院于2018年8月7日作出(2018)晋0702执606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告人智某某于2018年8月10日前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晋中市榆次区西荣村202.76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52.07平方米房屋,并张贴公告。被告人智某某仍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智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鸿雁
2020年1月21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