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智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9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丹阳市**镇**服装厂,住江苏省丹阳市**路**号。被告人智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2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智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智某某个体经营丹阳市**镇**服装厂,从事服装加工、销售。后因经营不善等原因,拖欠庞某某、刘某某、钱某某等35名职工2019年4月至12月工资共计480168.75元。2019年12月16日,智某某为逃避支付工人工资,采用更换手机号码等方式进行逃匿,上述职工联系不上智某某,即向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2019年12月24日,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智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职工工资,智某某在指令期限内仍未支付所拖欠的职工工资。
被告人智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案件侦破经过、营业执照、工资确认单、限期改正指令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庞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智某某为向他人借款,伪造“丹阳市界牌中心小学”的印章,并在向潘某某、王某乙借款出具借条过程中,在借条上“担保人”处加盖其伪造的“丹阳市界牌中心小学”印章,并冒名签署其儿子、界牌中心小学教师牛某某的名字。
被告人智某某共通过上述方式向潘某某、王某乙出具借条11张,借款总额200万元。经鉴定,上述11张借条上“担保人”处加盖的“丹阳市界牌中心小学”印文,均非真实的丹阳市界牌中心小学印章盖印形成。
被告人智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王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智某某的供述;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智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智某某伪造事业单位的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智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该部分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智某某如实供述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部分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智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白蕾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智某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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