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智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晋中市太谷区人,住晋中市太谷区**乡**路**号,系农民。2019年11月27日,该因涉嫌盗窃罪被山西省太谷县公安局(现为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智某某多次前往晋中市太谷区金太商务酒店盗窃酒店堆放并欲出售的废旧纸盒、顾客在酒店门口停放的自行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红芳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晋中市太谷区**乡**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