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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智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二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智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701197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路**号街**楼**单元**号。2018年6月20日因涉嫌集资诈骗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智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于2018年10月30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至8月,同案人池某甲(已另案起诉)在广州市荔湾区**道**号**城**区**楼,先后成立了广东**有限公司和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同案人池某甲作为实际控制人。2015年6月至2016年2月间,同案人池某甲伙同被告人智某某、同案人高某某、冯某某、池某乙、楚某某、黄某某、谢某某、庾某某、焦某某、陈某某、梁某某、于某某等人(均已另案起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未取得国家金融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开招商会、推介宣传会、派发宣传单和会员介绍等方式,虚构购买上述两个公司销售的消费返利或投资返利产品,可获得高额回报、保本及通过投资成为会员再推荐他人投资可获得巨额奖励等为诱饵,骗取王某发等400多名被害人投资共计人民币2128.5044万元。

其中,2015年8月至12月,被告人智某某担任裕和公司销售讲师、商学院院长及团队领导,负责宣传公司的经营情况及介绍投资方案,先后参加哈尔滨佳木斯招商会、广西南宁招商会,并在现场夸大宣传**公司的所谓高额回报的投资策略,吸引大量不明真相的社会人员向裕和公司投资或供货。被告人智某某发展了黄某某等5名被害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向**公司投资共计人民币8.19万元,其从中获得提成共约人民币0.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款收据、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智某某、同案人池某甲等人供述和辩解;

5.司法会计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智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旭基

2019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智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共5册。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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