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智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50********,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伊川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智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智某某在自家房子旁边,非法种植罂粟原植物种子,以便长成自食。2019年2月21日中午,伊川县公安局民警在智某某家房子旁边,查获其种植的罂粟原植物幼苗850株,并当场强制铲除。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智某某种植的植物幼苗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属于毒品原植物。被告人智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罂粟照片及视频;2、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3、被告人智某某供述;4、物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智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85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智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智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郭 栋
附:
1.被告人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镇**村*组;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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