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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智某甲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951号 

被告人智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9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号2015年 8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智某甲与智某乙系姑侄关系。2020年5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智某甲饮酒后到虎某某(智某乙丈夫)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路**号经营的“**发艺”店,进店后智某甲因2014年手受伤赔偿款问题与虎某某发生争执,遂与虎某某扭打在一块,被害人智某乙上前劝架也被智某甲用手抓住头发并按倒在地进行殴打,造成智某乙右侧第7、8、9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虎某某面部软组织挫擦伤 (经鉴定为轻微伤)。 派出所人员赶至现场将被告人智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到案经过、前科材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智某乙、虎某某陈述;3、鉴定意见:法医鉴定;4、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智某甲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智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智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智某甲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智某甲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陈子健

检察官助理:古莹

(院印)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智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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