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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暨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暨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69********,汉族,初中文化,在家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派出所*****。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暨某某醉酒后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经体院路、香樟路、万家丽路、万家丽快速路、然后沿万家丽快速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劳动路下行匝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血液乙醇检测鉴定,被告人暨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抽血记录表、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单、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告人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暨某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暨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暨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世萍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7513****。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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