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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暴国祥故意伤害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暴国祥,男,195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1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榆树市******组。因涉嫌故意伤害2020年36日被榆树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3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暴国祥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暴国祥于2020年1月25日17时许,在榆树市**苑**区**养老院内,以自己的假牙、猪蹄、半盒烟丢失为由,在养老院房间内大声吵嚷。养老院的老板娘王某某怕暴国祥影响到其他住在养老院的人,便要求暴国祥搬出去住并退回多收的钱,但暴国祥不同意,遂与王某某、王某某的丈夫吴某某发生争执,暴国祥用刀将王某某、吴某某扎伤。经鉴定,王某某系小肠破裂,肠系膜破裂,系重伤二级、十级伤残。吴某某系左前臂外伤,左正中神经损伤,左上臂清创、动脉神经肌肉修复术后,左侧第9肋骨骨折;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顾某某、刘某某、暴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吴某某陈述;

4被告人暴国祥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暴国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冬梅

检察官助理:谢东妍

                            2020年84

                                     

附件:1、被告人暴国祥现监视居住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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