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暴国祥,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1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榆树市**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3月6日被榆树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3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暴国祥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暴国祥于2020年1月25日17时许,在榆树市**苑**区**养老院内,以自己的假牙、猪蹄、半盒烟丢失为由,在养老院房间内大声吵嚷。养老院的老板娘王某某怕暴国祥影响到其他住在养老院的人,便要求暴国祥搬出去住并退回多收的钱,但暴国祥不同意,遂与王某某、王某某的丈夫吴某某发生争执,暴国祥用刀将王某某、吴某某扎伤。经鉴定,王某某系小肠破裂,肠系膜破裂,系重伤二级、十级伤残。吴某某系左前臂外伤,左正中神经损伤,左上臂清创、动脉神经肌肉修复术后,左侧第9肋骨骨折;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顾某某、刘某某、暴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吴某某陈述;
4被告人暴国祥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暴国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冬梅
检察官助理:谢东妍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暴国祥现监视居住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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