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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暴某某抢劫案)_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三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暴某某,男,200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42002********,满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住滦平县某某某某**号。2019年因犯抢劫罪被赤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暴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暴某某到滦平后因未找到工作没钱吃饭,在滦平县滦平镇中诚明郡小区阳光桥附近的公路上遇见杨某某,暴某某遂产生了向其索要钱财的想法。随后暴某某叫住杨某某,并让杨某某跟其一起到阳光桥桥下,因杨某某与暴某某不认识,不愿跟暴某某走,后遭到暴某某的威胁,杨某某因害怕挨打就跟暴某某来到桥下。在桥下暴某某查看了杨某某手机内的零钱,并将杨某某带到附近一超市内,将手机充电后把杨某某手机微信里的73块钱转到自己的微信上,并警告杨不许将此事告诉家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暴某某以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暴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19年被赤城县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暴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该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华

2020年10月21

      

                                

附件:

1.被告人暴某某现羁押于滦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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