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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暴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90********,汉族,高中文化,滑县**金店销售员,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人,现住滑县**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朱某某在**镇**村多次实施入户盗窃。朱某某将窃得的黄金首饰分三次出售给在金店工作的暴某某。被告人暴某某在朱某某无法提供购买手续,明知黄金首饰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以每克黄金约300元的价格从朱某某处收购了一条黄金项链(中国黄金牌,重9.78克)、一个黄金金佛吊坠(老凤祥牌,重4.7克)、一条老凤祥牌黄金项链(重14.18克)、一个老凤祥牌黄金吊坠(重3.87克),双方交易金额为10440元。经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证:上述黄金首饰共计价值人民币15996元。2020年7月,被告人暴某某用收购的黄金首饰在滑县**黄金金店置换金镯一个。该金镯已被滑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暴某某微信记录照片;从被告人暴某某处扣押老庙牌黄金手镯一个;2.被告人暴某某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非党员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滑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暴某某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暴某某辨认笔录、朱某某辨认笔录;6.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暴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黄金首饰而予以购买,涉案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1599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暴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从被告人暴某某处扣押老庙牌黄金手镯一个,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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