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81********,满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上谷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承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3月份,被告人暴某某以虚构的承德县电力公司电建分公司租赁卡扣和架子管为由,从受害人侯某某的租赁公司骗走建筑用卡扣4170个,架子管13306米,后将骗取的卡扣和架子管以五万余元的价格变卖,经鉴定被骗走的卡扣和架子管价值共134718.00元。
2、2020年4月初,被告人暴某某偷越至缅甸国,在缅甸境内购买冰毒230克准备回国贩卖和自己吸食,后暴某某将冰毒携带回承德被抓获,现场扣押冰毒191.1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暴某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和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暴某某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永利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暴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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