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暴某某1995年至2011年任滑县*区**村一队队长。2010年滑县*区**村拆迁安置时,暴某某在自己不符合安置房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利用担任一队队长的工作便利,冒用一队村民王某甲的身份填报安置房申报材料,在向滑县*区补交46747.2元房款后,骗取位于滑县****小区*号楼西数*单元*楼东户的安置房一套。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套安置房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25万元。
2019年5月6日,暴某某上缴赃款203260元。
2018年12月31日暴某某到滑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暴某某户籍信息,暴某某无前科证明,滑县****区党工委证明,滑县*区管理委员会监察室证明,王某甲、王某乙户口本复印件,王某乙身份证复印件,新农村建设农户报名表,滑县******有限公司记账凭证,滑县*区管理委员会收据,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现金缴款单,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2、证人王某乙、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暴某某供述与辩解,暴新行供述;4、滑价认字(2018)199号关于对20套房产等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暴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处罚;暴某某上缴全额赃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祁凤丽
附:
1、被告人暴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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