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19〕486号
被告人暴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6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滑县*区**村村两委委员,河南省滑县人,现住*区****小区*排**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5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滑县****区对**村进行拆迁安置时,被告人暴某甲利用其担任本村村民小组组长和村委委员的便利条件,虚构同村暴某乙家宅基地后半部分和村里的一块荒地为自己所有的事实进行虚假申报,违规套取位于滑县*区****小区*号楼西数*单元*楼西户安置房1套和位于滑县*区****小区*排**号院宅基地1处。经滑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位于滑县*区****小区*号楼西数*单元*楼西户安置房价值25万元;滑县*区****小区*排**号院宅基地价值25万元。被告人暴某甲并于2011年12月26日支付购房款50605.2元,并在滑县公安局立案前于2019年3月25日退赃20万元。被告人暴某甲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4939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暴某甲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中共党员证明、到案经过,新农村建设农户报名表、记账凭证、收据,滑县*区政府文件,被告人暴某甲退赃证明等; 2. 证人暴某乙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暴某甲的供述;4. 被告人暴某甲违规套取安置房和宅基地的价格鉴定意见书2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暴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祁凤丽
助理检察员:敦少辉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暴某甲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滑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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