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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家龙盗窃案)_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铁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曲家龙,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区**镇**村**组**号。2013年3月5日因盗窃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3年9月4日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5年1月4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21日因赌博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家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曲家龙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6时许,被告人曲家龙在哈尔滨开往绥化的K7011次旅客列车11号车厢90-92号大面坐席处,趁被害人杨某某熟睡之机,将其随身携带的黑色女士挎包内的VIVO牌Y55L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60元)及身份证、火车票、银行卡、登机牌卡片盗走,后曲家龙在同车厢14号坐席下将盗窃物品丢弃。现被盗物品已全部缴回并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曲家龙于2019年11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K7011次列车餐车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被盗物品照片;

2. 书证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3. 证人史某某、纪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曲家龙的供述和辩解;

6. 绥化市北林区发改局价格认定组价格认定结论书;

7. 被害人对被告人曲家龙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对被盗物品进行提取的提取笔录;

8. 案发车厢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家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家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旅客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家龙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曲家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曲家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曲家龙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王祎頔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曲家龙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2.诉讼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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