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曲某甲,男,193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34********,汉族,文盲,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农,现住临沂市河东区朝阳街道**村**号。2020年5月11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7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8月份,被告人曲某甲在临沂市河东区朝阳街道**村其自家老宅内非法种植罂粟744株,后于2020年5月6日被当场查获并铲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3.证人曲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曲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磊
检察官助理:孙叶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曲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18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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