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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日拉火走私、运输毒品案)_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分院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曲日拉火(绰号:龙哥),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11987********,彝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8年11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日拉火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2日移送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以曲日拉火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白刚、李林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4日两次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1月9日、3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10日、4月25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曲日拉火自2017年开始,在缅甸招募运毒人员通过体内藏毒方式,向境内走私、运输毒品。具体方式为曲日拉火安排手下李某甲、吴某某、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网络发布信息招募运毒人员,被招募的人员经过审核后,经指引到达缅甸吞毒窝点。曲日拉火安排李某甲、吴某某、宋某某等人收缴运毒人员的手机、身份证件等物品,对运毒人员威胁恐吓防止其逃跑,要求运毒人员吞食萝卜条进行训练。而后在曲日拉火安排下,由李某甲、吴某某等人组织监视运毒人员吞食毒品包裹物,再由曲日拉火组织安排运毒人员搭乘交通工具将毒品运至国内。运毒人员回到国内后,曲日拉火安排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接应运毒人员排出毒品。

运毒人员祁某某(已判决)于2017年10月被招募至缅甸。2017年10月22日,祁某某通过人体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海洛因352.62克至成都,在成都双流国际机场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查获。

运毒人员李某乙(已判决)于2017年10月被招募至缅甸。2017年10月22日,李某乙通过人体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海洛因334.18克至成都,在成都双流国际机场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查获。

运毒人员魏某某(已判决)于2017年10月被招募至缅甸。2017年10月22日,魏某某通过人体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海洛因339.56克至成都,在成都双流国际机场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查获。

运毒人员杨某某(已判决)于2017年10月被招募至缅甸。2017年10月24日,杨某某通过人体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海洛因345.2克至重庆,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查获。

运毒人员郭某某(已判决)于2017年10月被招募至缅甸。2017年10月24日,郭某某通过人体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海洛因28.69克至重庆,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查获。

运毒人员薛某某(已判决)于2017年11月被招募至缅甸。2017年12月9日薛某某通过人体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海洛因356.25克至重庆,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查获。

运毒人员彭某某(已判决)于2018年1月被招募至缅甸。2018年2月12日,彭某某通过人体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海洛因346.37克,在从云南省巧家县至四川省宁南县葫芦口镇时被四川省宁南县公安局查获。

运毒人员张某某(已判决)于2018年2月被招募至缅甸。2018年2月24日,张某某通过人体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海洛因344.82克至成都,在京昆高速公路西昌往成都方向礼州收费站附近被四川省宁南县公安局查获。

运毒人员徐某某(已判决)于2018年2月被招募至缅甸。2018年2月24日,徐某某通过人体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海洛因293.28克至成都,在京昆高速公路西昌往成都方向礼州收费站附近被四川省宁南县公安局查获。

运毒人员郭某某(已判决)于2018年2月被招募至缅甸。2018年2月24日,郭某某通过人体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海洛因392.51克至成都,在京昆高速公路西昌往成都方向礼州收费站附近被四川省宁南县公安局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甲、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曲日拉火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称量、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日拉火走私、运输海洛因3133.4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曲日拉火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爽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曲日拉火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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