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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木么牛外、黑日友拉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布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曲木么牛外,女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67********,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住布拖县****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布拖人民检察院批准,布拖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布拖县看守所。该被告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布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被告人黑日友拉,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73********,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住布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布拖人民检察院批准,布拖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布拖县看守所。

本案由布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木么牛外、黑日友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布拖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且某某、木某某、阿某某三名吸毒人员,随后从该三名吸毒人员处获悉其吸食的毒品均是一名叫黑日友拉的彝族男子帮其购得,在核实黑日友拉的身份后,2020年3月29日民警在布拖县**乡**村**组黑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2020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黑日友拉先后帮吸毒人员且某某、木某某、阿某某三人从被告人木么牛外处购买过200-300元价值不等的毒品。而该三名吸毒人员会分出一小部分毒品给黑日友拉作为报酬,黑日友拉以此种方式获得毒品吸食来满足毒瘾。2020年3月30日,民警根据黑日友拉提供的线索将贩卖毒品的木么牛外抓获。经对黑日友拉尿检呈阳性,后将其毛发送至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毛发中检出吗啡含量高于0.2ng/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木么牛外、黑日友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曲某某属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布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迪惹杨铁

检察官助理:黎宏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本案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布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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