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曲木什古,男性,1985年**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85********,彝族,四川省越西县人,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为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4日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于2020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克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93********,彝族,四川省昭觉县人,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乡**村**组**号,住四川省西昌市**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9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木什古、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制度规定,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9日,被告人曲木什古到四川省蒲江县准备盗窃作案,当日凌晨时分,曲木什古来到该县工业北路新县医院在建工地,进入项目部办公室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部黑色华硕牌飞行堡垒6代笔记本电脑盗走;之后曲木什古又到该县鹤山街道紫薇路8号西河河滨景观建设项目部,进入项目部办公室里将被害人廖某某的一部戴尔牌越燃I7-8550U/MX150 2G笔记本电脑、2包“和天下”香烟、被害人何某某的一部联想牌ThinKPad笔记本电脑、被害人刘某某的6包“宽窄”牌香烟盗走。后曲木什古将盗窃所得的三部笔记本电脑,以31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予以挥霍。
经鉴定,杨某某被盗笔记本电脑的价格为4061.75元;廖某某被盗笔记本电脑的价格为3183.10元、2包“和天下”香烟价格为200元;何某某被盗笔记本电脑的价格为2016.06元;刘某某被盗6包“宽窄”香烟的价格为180元。以上共计9641元(9640.91元)。
2、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曲木什古与克某某从西昌市前往雅安市名山区,欲在名山区实施盗窃。2020年8月29日凌晨2时许,曲木什古、克某某两人来到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彩虹路北段2号双宇装饰公司外,由克某某在外放风,曲木什古采用攀爬方式进入双宇公司办公室内,将双宇公司办公室内的一部Lenovo XiaoXin 700-151SK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8包玉溪牌“清香世家”香烟、一个钱包里的500元现金盗走。后两人到成都市成华区以800元的价格将所盗窃的笔记本电脑卖给薛长友,盗窃所得赃款由两人予以挥霍。
经鉴定,双宇装饰公司被盗电脑及8包香烟的价格为2212元。
上述被告人曲木什古盗窃金额为12353元;被告人克某某盗窃金额为2712元。
案发后,被告人曲木什古、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薛某某、阿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廖某某等6人的陈述;4.被告人曲木什古、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本案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木什古、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两名被告人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曲木什古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曲木什古、克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曲木什古、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福慧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曲木什古被羁押于四川省石棉县看守所;被告人克某某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四川省西昌市**乡**村**组,联系电话:1588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0张。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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