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8〕237号
被告人曲木只布,男,彝族,1974年**月**日出生,四川省甘洛县人,身份证号码:5134351974********,小学文化,农民,住甘洛县**乡**村**组**号。2007年9月17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8年7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同年8月2日经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昭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昭觉县看守所。
被告人阿尔什布莫,女,彝族,1976年**月**日出生,四川省甘洛县人,身份证号码:5134351976********,小学文化,农民,住甘洛县**乡**村**组**号。2006年11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甘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4年5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甘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2018年7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同年8月2日经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昭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昭觉县看守所。
本案由昭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木里布、阿尔什布莫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昭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昭觉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18年11月7日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审查期间,于2018年11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24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曲木只布、阿尔什布莫在峨眉山市共同贩卖毒品。7月上旬,二人从成都市一毒品上家处购买了两次毒品,由毒品上家安排杜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将毒品从成都市送到峨眉山市交给曲木只布,曲木只布将毒资5万元钱交给杜某某带回成都市交给毒品上家。2018年7月15日晚11时许,杜某某按照毒品上家的安排,再次从成都携带毒品海洛因乘车来到峨嵋山市,将毒品交给曲木只布、阿尔什布莫,从曲木只布处拿到4万元毒资后离开。曲木只布与阿尔什布莫在将毒品拿回出租屋的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曲木子布处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净重347.76克。然后公安民警依法对二被告人在峨眉山市育贤街30号的租住屋进行搜查,从碗柜上查获一包白色卫生纸包着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4.42克;从卧室内一棕色女式挎包内查获一包用黑色塑料袋包着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0.92克;从卧室桌子上一个白色袋子装的蚊香盒内查获三包毒品疑似物,经称量,净重50.08克。经鉴定,从曲木只布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检出海洛因,含量为40.20%-46.35%;从曲木只布与阿尔什布莫的租住屋内女式挎包中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含量为46.90%;从蚊香盒内查获的三包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含量为40.85%-41.82%;从碗柜中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含量为46.7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木只布、阿尔什布莫非法买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木只布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被告人阿尔什布莫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二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贩卖毒品罪,均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阿尔什布莫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承林
2018年12月27日
附:案卷材料3卷,光碟8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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