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曲木日坡,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01979********,彝族,小学,农民,四川金阳县人,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乡**村**组**号。
被告人阿做木只尾,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01985********,彝族,文盲,农民,四川金阳县人,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乡**村**组**号。
被告人曲木日坡、阿做木只尾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7月25日,经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阳县公安局派来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木日坡、阿做木只尾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中旬,阿某乙(另案处理)与曲木日坡联系买卖儿童的事后告诉阿做木只尾,经阿做木只尾与其丈夫商量同意后,曲木日坡带领阿做木只尾从金阳县出发,于2020年1月20晚到达福建省莆田市,阿某乙将二人接到后安排在莆田市涵江区阿某乙承租的房屋里居住待产。2020年3月4日23时许,阿做木只尾在莆田市涵江区医院分娩产下一个男婴,并和曲木日坡以夫妻的身份给男婴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2020年3月7日上午11时许出院,出院当天3点左右,在中间人阿某乙和叶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下在一座桥下面将男婴卖给了叶某某联系的买家郑某某夫妇。曲木日坡和阿做木只尾从中间人阿某乙手中收取了400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养协议、出生医学证明、解救经过等。
2.证人证言:高某某、郑某某等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曲木日坡、阿做木只尾、阿某乙(另案处理)、叶某某( 另案处理)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凉公物鉴(DNA) [2020]541号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照片等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木日坡、阿做木只尾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婴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志伟
检察官助理:赤木子洗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金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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