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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木约达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曲木约达,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89********,彝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镇**村**号,因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被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木约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曲木约达到被害人陈某某的商铺(惠东县平山街道华侨城华景路**商铺),发现该店二楼的窗户没关,于是去,曲木约达便通过一楼的防护栏爬到二楼的招牌上面,再从窗户进入该店内,在店内一楼茶几上盗得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经价格鉴定价值6500元人民币),在办公室内盗得一块黑色卡西欧手表(经价格鉴定:无法作出价格认定),后通过窗户爬出逃离现场。2019年10月7日凌晨1时40分许,被告人曲木约达以同样的方式,到被害人黄某某的饭店(惠东县平山街道**农庄),在收银台抽屉内盗得现金人民币约2860元、一块阿玛尼瑞士石英高仿手表(经价格鉴定:无法作出价格认定)、一瓶奥兰爵白兰地VSOP洋酒(经价格鉴定价值550元人民币)、一条硬盒芙蓉黄香烟(经价格鉴定价值235元人民币),后迅速爬窗户逃离现场。2019年12月6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平山街道红岭居委**住宿**房抓获被告人曲木约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木约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木约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木约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行犯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伟兴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曲木约达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公安刑事卷叁卷、检察卷壹册、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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