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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602号

被告人曲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涡阳县**街道**路253-127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4时16分许,被告人曲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皖******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涡阳县**路**镇**村附近路段,被涡阳县公安局交警中队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曲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19.2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曲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倩倩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曲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涡阳县**街道**路253-127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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