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一部刑诉〔2020〕1640号
被告人曲某某(曾用名曲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11986********,汉族,大学文化,系威海**贸易有限公司法人,户籍在山东省文登市**镇**村**号,在本市无固定住所。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在本市无固定住所。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村**号,在本市无固定住所。2015年3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4月2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丛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02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村**号,在本市无固定住所。
被告人袁某某(曾用名袁意杰),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1199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街**号**室,在本市无固定住所。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1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在本市无固定住所。
上述六名被告人于2020年5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于某某、姜某某、丛某某、袁某某、侯某某等6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曲某某招募被告人丛某某、袁某某担任客服,在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镇**村水库边机房内设置33台钢珠赌博机,开设一家名为“孤狼”的赌场(以下简称“孤狼”赌场)。2019年9月,被告人曲某某经与被告人于某某、姜某某商议,由三人共同出资,由于某某在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路**号对面车库内设置21台钢珠赌博机,开设一家名为“江南”的赌场(以下简称“江南”赌场)。除被告人丛某某、袁某某继续为“孤狼”、“江南”两赌场担任客服外,被告人于某某又招募被告人侯某某为上述两赌场担任客服。
2020年3月起,被告人于某某租赁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路**号**室,被告人丛某某、袁某某、侯某某在该址使用电脑远程操作上述54台赌博机,并利用摄像头网上直播,供赌客实时投注并从中牟利。
上述赌场经营期间,赌客彭某某、沈某某、陆某某、韩某某、薛某某、王某某、董某某、李某某、任某某等人先后参与上述赌场赌博活动。经查,2018年9月至2020年4月,“孤狼”赌场接受投注赌资累计达人民币300余万元。2020年2月22日至3月29日,“江南”赌场盈利额达人民币69000余元。
2020年4月29日上午,被告人曲某某、于某某、姜某某、丛某某、袁某某、侯某某在山东省威海市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彭某某、沈某某、陆某某、韩某某、薛某某、王某某、董某某、李某某、任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分别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间,添加“孤狼”、“江南”赌场客服微信,向客服微信或支付宝转账兑换积分,而后通过用网络摄像头观看赌场工作人员代为操作赌博机的方式,参与赌博。
2.证人毕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公安人员在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镇**村水库边机房中查获被告人曲某某设置的钢珠赌博机33台、路由器5部、摄像头5只、计算机5台。
3.证人林某某、吕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相关照片及工作情况证实,2020年3月,被告人于某某从吕某某处租赁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路**号**室及车库,2020年5月5日因上址房屋要另行出租,于某某妻子林某某联系工人将上址车库内物品搬运至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村一民宅,公安人员据此至上述**村民宅内查获钢珠赌博机21台。
4.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赌博机认定书证实,涉案的钢珠机54台均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
5.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公安人员从被告人曲某某、于某某处分别扣押手机1部、从被告人姜某某处扣押手机2部、从被告人丛某某处扣押手机1部、中国银行卡1张、从被告人袁某某处扣押手机6部、笔记本电脑2台、账本1册、从被告人侯某某处扣押手机2部、笔记本电脑1台、农业银行卡1张。
6.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360摄像头登录情况证实,涉案账号jiangnan789654于2019年6月30日注册,有大量登录地点位于山东威海的使用记录。
7.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账户流水、银行客户信息资料等证实,用于赌场经营的微信客服账号fengyishenlong、shoumogude、wolaogongshigulang、wolaoposhigulang、zhongchenggulang等2018年9月至2020年4月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300余万元。
8.账本证实,2020年2月22日至3月29日“江南”赌场累计盈利额达人民币69000余元。
9.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彭某某、沈某某、陆某某、韩某某、薛某某、王某某、董某某、李某某、任某某已因赌博行为被行政处罚。
10.案发经过表格及抓获经过证实,六名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11.户籍证明信、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文登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姜某某的前科情况。
12.六名被告人的供述证实,2018年9月被告人曲某某开设“孤狼”赌场,2019年9月被告人曲某某、于某某、姜某某共同出资开设“江南”赌场,两赌场共同雇佣客服被告人丛某某、袁某某、侯某某负责日常运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六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曲某某、于某某、姜某某、丛某某、袁某某等5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于某某、姜某某、丛某某、袁某某、侯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终端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于某某、姜某某、丛某某、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曲某某、于某某、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丛某某、袁某某、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曲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于某某、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丛某某、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珏
检察官助理:包亦骅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于某某、姜某某、丛某某、袁某某、侯某某现羁押于本市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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